股權代持,又被稱為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指具體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其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記載他人為投資人的一類股權處理方法。代持人為名義股東,具體出資人即隱名股東。無錫知名律師事務所大典法律的律師就此問題開展具體分析。
股權代持對具體出資人而言有著比較大的風險,具體出資人必須對于此事有清醒的了解。股權代持的風險
隱名股東不當然具有股東資格,無法行權
一般來說,我國對于股東資格的確認采取外觀主義,即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文件中記載的股東名字為準。
若隱名股東想向公司主張股權,首先需證明其與名義股東間存在《股權代持協議》且協議有效,因為《股權代持協議》屬于委托投資合同,應當滿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要件;其次必須證明其有出資行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主張隱名股東資格的人需證明其已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因此隱名股東并不當然具有股東資格,而無股東資格自然也無法行使股東權利。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可類比適用善意取得
若隱名股東因此喪失股權只能向名義股東追償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p>
又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也就是說,第三人基于對工商登記信息、股東名冊等對外公示信息的信任,與名義股東發生轉讓或質押等法律行為,將依據《物權法》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發生效力,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股權代持協議來對抗第三人。假如是第三人與名義股東惡意串通,則需要隱名股東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存在串通行為,如果舉證不能,則要承擔敗訴風險,其權益極易遭到損害。
律師風險提示
律師強烈建議投資者謹慎使用隱名股東的方式持股。如果必須采取股權代持的方式,應注意以下幾點:
簽訂一份合法合規的《股權代持協議》,協議約定應包含以下6個條款:
①隱名股東已將代持股權出資款足額交付名義股東,專用于隱名股東對目標公司的出資,名義股東予以確認。
②在代持股期間,隱名股東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獲取股權收益;名義股東僅以自身名義代隱名股東持有股權及因出資享有的股東權益,并不享有對該股東權益的任何收益權或處分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擔保)。
③在代持股期間,隱名股東有權要求名義股東按其指示轉移股東權益,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名義股東必須提供相應協助。
④名義股東行使表決權需經隱名股東書面授權,未經授權行使將承擔違約責任。
⑤隱名股東有權要求名義股東將該代表股權所產生的所有股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股息、分紅等)向隱名股東轉移。
⑥隱名股東享有隨時解除該協議的權利,名義股東須依隱名股東的要求進行股權及相應收益的轉移;當隱名股東處分該“代表股權”時,名義股東須予以相應協助。
代持股權協議簽訂后,隱名股東要保留其向名義股東支付出資的記錄,以及名義股東向公司注資的記錄,盡可能??▽S?,最好在同一時段內支付。
隱名股東必須要得到公司其他股東認可其為實際出資人的證明,比如說根據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法確認或公司向隱名股東簽發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
設立股權質押擔保。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一時間,將名義股東代持的股權向隱名股東辦理質押擔保。如此一來能夠避免 名義股東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出具擔?;蛘呤浅鲑u轉讓;換句話說,就算發生股權實現,比如說法院執行或者是繼承分割必須要變賣股權,隱名股東也可以憑借質押權人的身份,得到優先權。
以上就是今天無錫知名律師事務所大典法律的律師要和大家介紹的關于股權代持方面介紹了,如果你有碰到股權代持方面的問題,希望能都小心謹慎才是!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法律方面問題,歡迎大家前往無錫知名律師事務所大典法律官網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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