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時,都可以就近去一所法院提起訴訟嗎?這個是不可以的,不一樣的合同糾紛的案由亦或是是類型,合同簽訂地的因素的不一樣造成 管轄法院也不一樣,具體哪一種案由的合同糾紛要到哪一個管轄法院起訴呢?接下來無錫律師事務所大典法律的無錫知名合同糾紛律師為您深入開展詳細介紹。
1.因合同糾紛提到的訴訟,若是合同也沒有具體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并非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也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明確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法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法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法子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具體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具體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并不在其內。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并不在其內。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具體的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通常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亦或是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亦或是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不可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要求明確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到的訴訟,若是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亦或是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亦或是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 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到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是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密切相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決定合同糾紛該由哪一個法院管轄,具體的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約定管轄,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就對合同產生爭議時深入開展訴訟的法院一開始協商,另一種方法則是法定管轄,根據法律規定決定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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