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是合同的一類,當事人在簽署協議書,要瀏覽協議書的具體內容,如果不瀏覽協議書的具體內容,很有可能會造成很大的誤解,干擾合同的效力,那么協議與實際不符到底能不能作廢?下面由無錫知名律師事務所大典法律官網的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一定的幫助。
一、協議與實際不符能不能作廢(《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協議書的具體內容與實際約定不符合的,雙方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或是重新寫協議書,要是協商不成的,還可以申請撤銷協議,協議撤銷后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變更或是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變更或是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不可以撤銷。
第六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是報酬、履行地點等具體內容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確的,還可以協議補充;不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是交易習慣確定。

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說白了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雖然早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所以其效力能不能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可以生效?!逗贤ā芬幎艘韵氯N狀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可以獨立訂立的合同,一定要通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合理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是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一定要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可以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要不然,后果由行為人承擔;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合理有效。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行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給予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狀況下實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給予撤銷。
以上就是今天無錫知名律師事務所大典法律的小編要和大家介紹的關于協議與實際不符到底能不能作廢方面的內容講解了,如果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大家前往無錫知名律師事務所大典法律官網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