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要三月了,又要進入常說的“金三銀四”的求職高峰期了,而目前,年輕人辭職的頻率越來越高。據調查報告顯示,職場第一份工作的平均工作時間隨著年齡的增長呈顯著下降趨勢。90后、00后辭職現象越來越普遍,但其背后卻存在著一些法律問題。下面讓我們聽一聽無錫知名律師事務所大典法律的勞動糾紛律師的說法。
一、 辭職的法律定義
辭職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盡管各地區對于勞動者辭職后又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處理不盡相同。在江蘇省,勞動者在辭職時應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說明理由。勞動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裁判機關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辭職原因應當寫明為宜。
二、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下的注意點
01勞動者可否提出了辭職后,又撤回?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仲委〔2007〕6號}的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31條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權撤回已遞交的通知?
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屆滿前,勞動者辭職行為沒有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故勞動者可以撤銷辭職行為,撤回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但用人單位如在三十日內已與勞動者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或已對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難以撤銷的準備工作,免除了勞動者工作三十日的義務的,應視為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辭職,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已協商達成一致,應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無權撤銷辭職行為。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預告解除權系勞動者實現自主擇業權的體現,但行使權利理應慎重、理性,應在考慮周全后作出決定,如貿然提出辭職申請后又后悔,則可能面臨無法撤回離職申請的不利后果。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同意撤回,則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日后發生爭議。
02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的理解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預告是勞動者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只有預告期屆滿勞動合同才解除,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勞動義務。但用人單位在預告期限內不能對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進行抗辯。至于是否要求勞動者繼續在預告期內繼續工作,則是用人單位的權利。
用人單位放棄勞動者繼續履行預告期內義務的權利時,雙方的勞動合同立即解除。所以用人單位在預告期內提前同意勞動者的辭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03在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預告期內,勞動者進入醫療期,勞動關系是否可以順延至其醫療期結束?
筆者認為可以。勞動合同雖然由于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而解除,但由于繼續履職期間,雙方勞動關系事實上還在存續,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期間,應該截止到“三十日”或“三日”期滿之時,或者該期限未滿,但用人單位提前放棄此權利之時。
勞動關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算而非勞動合同簽訂之日,勞動關系的結束也非取決于勞動合同解除之時,而是終止提供勞動之日。所以預告期間,用人單位未曾放棄勞動者在預告期內繼續工作的權利,則其勞動關系依舊存續,期間勞動者的醫療期依舊存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明確指明: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這是對勞動者的傾向性保護。
此外,從類推適用上可知,勞動者遞交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報告后,在勞動關系解除生效日前發生工傷,當然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與工傷社會保障一樣,勞動者醫療期病假待遇亦是勞動法關注所在。
因此,勞動者因勞動關系存在而發出的一切勞動福利均受法律保護;雇主不能排除治療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者的醫療期間,只能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醫療期,否則用人單位將構成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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