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下將夫妻共同所有價值10余萬元的北京現代轎車轉讓給第三人,妻子發現后將男子告上法庭。近日,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該起糾紛,經審理判決男子與第三人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無效,第三人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車輛。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案情
2015年3月7日,高某開車回娘家看望孩子,將車停放于小區內。次日上午,高某發現車不見了,經多方尋找未果,遂于3月9日前往派出所報案,稱“該車的車鑰匙本人一把,丈夫陳某一把,現兩人正在鬧離婚,懷疑是陳某將車開走”。經調看小區監控錄像,證實是陳某將車開走。
3月9日,陳某將車過戶到自己名下,次日,過戶給自己的弟媳楊某,并與其簽訂《車輛過戶協議》一份,約定:“將權屬屬于自己的小汽車以9.5萬元轉讓給楊某。付款方式:轉戶當日現金付清,扣除在楊某的借款玖萬元,應補伍仟元正現金”。履行完畢車輛的過戶手續后,陳某向楊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實收楊某汽車款5000元。
高某認為,陳某未經同意私自將車輛過戶給楊某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楊某明知車輛并非陳某個人所有卻仍然受讓,屬惡意串通,轉讓行為應屬無效,遂于3月26日將丈夫陳某訴至彭州市法院,請求判令陳某與第三人楊某達成的車輛轉讓協議無效;第三人楊某返還車輛;被告和第三人楊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被告陳某辯稱,將汽車過戶給楊某是征得高某同意的,過戶手續合法;且將車過戶給楊某是用于償還夫妻所欠楊某的共同債務9萬元,其在收到楊某給付的汽車款5000元和退還的借條后,便將借條撕毀,其與楊某并非惡意串通。
第三人的辯稱意見與被告陳某一致,為證明其主張,楊英申請李某、吳某出庭作證。李某、吳某系被告陳某的親生父母,同時系楊某的公、婆。
庭審中,李某稱原告高某和被告陳某向楊某第一次借款的時間是2009年7月、8月,而吳某稱第一次借款時間是1990年7月、8月,后又改為2009年7月、8月,二人證人證言有矛盾之處。且二人都稱原、被告每次向楊某借款均有原告和被告、楊某和楊某的丈夫以及他們二人在場,且是現金交付,均由被告陳某向楊某打借條,原告高某未在借條上簽字。